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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仪器设备属于国家固定资产,为了及时了解使用过程中的损耗情况,及时补充仪器设备,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生在实验过程中所损坏的仪器设备,据情况不同作如下处理:
1、实验中不可避免的损坏,作自然损耗;
2、因操作不细心损坏,按原价或修理费用的1—10%赔偿;
3、违反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坏,按原价或修理费用的10—30%赔偿,情节严重的应加大赔偿比例,并给予纪律处理。
4、损坏轻微,易修复的或损坏报废在1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可由指导教师作出处理决定。其它情况,指导教师应查明原因上报院长或实验室主任作出处理决定。
二、教师和实验员在教学或教学准备过程中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按自然损耗处理,但管理不善的丢失,应上报院长作出处理决定。
三、非本院人员造成的损坏、丢失,原则上应按仪器设备原价或修理费用的100%赔偿,特殊情况由院领导讨论作出处理决定。
四、发生仪器设备损坏后,实验员应及时查明损坏情况,及时维修处理,并作好维修记录。丢失或损坏无法修理的应及时查明原因,上报审查处理。各种赔偿收入应上交财务处,收据实验员保留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