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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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学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的管理和借用制度


       教学用仪器设备属于国家固定资产,是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条件。为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和性能,延长其使用寿命, 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效能,特制订以下管理办法:

    一、保管员对保管室内的一切设备的管理(包括安全、清洁、养护等)负完全责任,其它人员未经同意不得入内。

    二、采购或调入的仪器设备,保管员应进行到货验收,同时必须会同相关实验员作技术验收,检查合格者才能填验收单,并编号填卡入册,不合格者不得验收入库。

    三、仪器设备的借用,只对本院的教职工,不对学生。院内各课程组、各教研室,因教学科研需要,由使用人填写借条,经教研室主任或实验室主任(精密贵重仪器需经院长批准)签字方可借用,并限期归还。借出和归还时都必须当面检查质量好坏和配套是否齐全等。

    四、凡外校、外院借用,一律凭院长签字。校外单位借用,应持校主管部门签字,并要得到院长同意方可借出(精密贵重仪器一律不外借),并限期归还。

    五、凡需使用仪器者,必须先了解仪器原理和操作规程及使用方法以后才能动用。每次使用后应认真填写使用记录。

    六、仪器在使用中,使用单位或使用人负责管理和养护。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拆改。使用如有损坏或遗失必须查明原因,上报审查处理。

    七、保管员必须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每年应结帐一次,随时保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卡相符,如有损耗,必须及时办理报批除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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