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师范大学本科实验教学工作条例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科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培养学生动手、创新能力及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是学校培养创新人才的重要环节。按照《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实验教学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建立良好的实验教学秩序,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课是指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学习使用一定的仪器、 设备、材料和手段,就某些特定问题进行有关的观察、测量、数据 处理与分析,并得出或验证某些科学结论的课程。目的在于培养学生运用实验方法观察、了解各种运动现象,研究、探索其运动规律的技能。实验课程一般在实验室或及其他实验场所进行。实验题目及所用仪器、设备、材料、手段等可由教师根据教学大纲规定实施。
在我校各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有实验学分的课程或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中有实验指导环节的,均纳入实验教学范畴。
第三条 本科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加强学生实验操作技能 的基本训练,加深学生对基本理论的认识和理解,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科学态度、严谨工作作风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四条 本科实验教学的基本要求是:具有一个科学、实用、 合理、先进的实验教学课程体,各类实验课程必须有实验教学大纲,有实验教材或实验教学指导书;实验教师必须具备必要的资格,参加实验教学的学生必须遵守相关的规定,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必须满足实验教学的需求。
第五条 各学院本科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要深化实验教学改革,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增强其获取知识和运用知识的能力。实验项目的选取既要注重基本技能的训练,又要着眼于能力的培养, 逐步增加综合性实验和创新性实验,适当减少传统验证性实验,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本科实验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以学院为管理主体;学校负责实验教学活动的宏观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制度,开展质量监管等;各学院本科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是本科实验教学的组织者和具体实施者;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第一责任人,应建立健全实验室管理制度;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主任要协助分管领导做好实验室教学运行与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实验教学秩序、教学质量的检查与监管。
第七条 各学院本科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要根据学科特点,按照资源优化组合、规模化、先进性的原则,制定本科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发展规划,做到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努力构建管理科学、设备先进、满足本科实验教学需求的实验教学平台。
第三章 实验教学大纲
第八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组织实施本科实验教学的纲领性文件, 目的在于规范实验教学过程,检查教师实验教学质量,考核学生实验学习成效,指导实验室建设等。在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有实验内容的课程都必须以课程为单位制定实验教学大纲。
第九条 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 要以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为依据,结合学科及专业的发展方向,充分体现课程教学目标和任务,明确实验教学目标和要求,不断更新实验教学内容,适当减少验证性实验内容,增加综合性、创新实验内容。各门实验课程的教学大纲要尽可能体现本学科当前发展水平,保证实验教学课时数以及内容的完整性、系统性和先进性。
第十条 实验教学大纲需按照学校统一的内容要求及格式规范编制,需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后方可执行。实验教学大纲应及时进行修订,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使其始终保持与实验内容及项目的一致性。
第四章 实验教材
第十一条 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是体现实验教学目的、 内容和方法的载体,是实验教学大纲的具体化。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主要包含实验项目名称、实验理论或原理、实验目的、实验方法、实验内容、实验操作注意事项、预习思考题及讨论题等;每一门实验课程必须有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第十二条 各学院要积极选用马工程教材、 国家级规划教材、省部级规划教材以及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实验教材。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本校教师编写或出版体现学科发展先进水平和现代实验教学发展趋势的高质量的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第五章 实验开课计划
第十四条 实验开课计划是落实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安排实验内容,教学方式,教学进度以及进行实验教学考查、考试等具体实施计划。
1.每学期第十五周以前各学院分管实验教学的负责人对下一学期实验教学计划进行审核并向各专业下达《重庆师范大学实验教学任务书》;
2.各学院根据实验教学任务书安排落实实验指导教师、实验课表。各实验室负责落实实验授课计划,填写《重庆师范大学实验授课计划表》, 在每学期第二周报教务处,并同时通知相关学生;
3.各实验室根据实验具体情况填写《重庆师范大学实验课程学生分组表》、《重庆师范大学实验课程学生分组上课循环时间表》,并存档以备教学检查、评估。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按照排定的实验课表开课,开课前必须有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项目卡,实验课开出后应按时填好实验运行记录。
第十六条 实验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应按计划对学生开出, 因特殊情况(如停电、设备故障等)需增、减实验学时或调整计划应 由实验教师或实验室提出申请,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查,报教务处同意后方可实施。未经学院、学校同意,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不得随意更改实验教学计划。
第六章 实验考核
第十七条 加强实验教学考试和考核管理,各学院要制定实验课考试或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
1.属于理论课实验环节的实验课,其考核成绩应按一定比例(根据实验项目的多少,一般在20%-50%范围内)记入该课程总分;
2 .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应对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分别考试或考核,合格后才能取得学分;
3 .学生上实验课缺 1/3 课时者实验课考核不合格,须重修;对在非独立设课中的实验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不得参加相应理论课的考试或考核。
第十八条 实验课不及格者应重修。学生重修应按重修课程规定收取重修费和实验材料费。
第七章 实验指导教师职责
第十九条 对首开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试作,并有试做记录;首次上岗指导实验的教师必须试讲,经学院分管领导或实验室主任同意,方可单独指导实验。
第二十条 加强实验教学的过程管理。
1.指导教师(含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按实验课表提前做好开课准备,坚持按计划开课;
2.开课前,指导教师应按教学要求预做实验,对实验的全过程做到心中有数;
3.指导教师应认真做好仪器设备及材料、药品等的准备工作,
以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
4 .实验课程首次上课时,指导教师必须向学生讲解《学生实验守则》和安全操作规程;
5. 指导教师应检查学生实验预习报告,未按要求预习的学生不得进行实验;
6.指导教师应结合学生预习情况,简明讲解本次实验的原理、
方法、要求和主要仪器设备的原理、结构及使用方法等;
7.指导教师应针对学生实验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因材施教,耐心指导,尽量让学生独立操作,启发、引导学生自己解决问题,注重素质教育与创新能力的培养;
8.指导教师不得中途离开实验室,不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
9 .实验完毕,指导教师应检查学生原始实验数据、记录,认定合格后签字;对于有三分之一 以上学生得不到相应结果的实验,应分析原因,另找时间指导学生重做;
10.指导教师应规范学生实验报告,重视学生实验报告的质量,认真及时批改实验报告,及时将实验报告的评价结果反馈给学生,完善实验教学考试或考核制度,定期做好实验教学工作情况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不断加强学习, 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积极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让学生在有限的实验课时内获得较多的科学知识和实验技能。
第八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认真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尊重指导教师,服从安排,自觉维护实验教学秩序。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上实验课应做到课前预习,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缺课;在实验中应亲自完成规定的实验内容,认真做好实验记录,独立完成实验报告;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抄袭他人的实验记录和实验报告。
第二十四条 应鼓励和支持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爱好,在有条件的实验室开展自主性、创新性实验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 爱护仪器设备和公物,未经允许不得将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药品、材料等带出实验室,自觉维护实验室环境,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教师指导造成对他人或自身伤害的,责任自负;造成仪器、工具、元器件损坏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并视其情节予以处分。
第九章 实验教学管理与质量监控
第二十六条 本科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负责人要加强对实验教学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仪器设备使用维护规定、岗位责任制等各项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要认真进行实验成本核算,严格实验经费管理、合理开支,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
第二十七条 本科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要委派专人认真做好实验教学有关数据的统计报表工作;按照学院实验室信息收集和档 案管理的有关制度,负责实验教学文件资料、数据信息的收集与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上报的数据资料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 实验教学质量监控分为校级和院级两个层次。
1 .学院相关负责人要负责指导、协调、统筹和落实实验教学计划,每学期应对开出的所有实验课程进行检查性听课,检查和了解实验教学状况,负责各实验中心(实验室)教学秩序、教学质量的检查与督促,确保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和实验教学质量的提高;对实验教学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解决,并向学校汇报;
2 .学校教务处将采用常规检查和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学院的实验教学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章 教学实验室安全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应做好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定期进行实验室安全检查,规范处置实验废弃物品,维护好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校园环境。
第三十条 各学院应做好教学实验室安全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教学实验室安全相关培训,规范实验操作流程,加强实验室安全技术考核,提高师生员工自我保护和应对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能力, 防范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一条 教学实验室的安全管理与操作规范应按照学校正式发文的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办法予以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开设有实验课程的学院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结合学科专业发展特点制定各专业本科实验教学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实验教学工作质量标准, 明确实验教学管理工作各项要求。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其它工作按我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有关规定执行。原《重庆师范大学实验教学工作条例》(重师教发〔2005〕5 号) 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重庆师范大学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