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师范大学实验室气瓶及灭菌锅安全管理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实验室气瓶及灭菌锅的安全使用管理, 防止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学校财产安全,促进教学、 科研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 373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549 号)及《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气瓶、灭菌锅是指我校实验室涉及生命 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气瓶、属于特种设备的高压灭菌锅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实验室气瓶、灭菌锅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报废及相关活动。
第二章 管理分工及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作为学校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全校实验室气瓶、灭菌锅的安全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气瓶及灭菌锅管理的政策、法规、标准、文件等;
(二) 组织制订学校实验室气瓶及灭菌锅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监督二级单位做好气瓶及灭菌锅的购置论证、注册登记、验收、检验、报停、报废、人员培训等相关工作;
(四)监督全校实验室气瓶及灭菌锅的安全运行状况。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全面负责本单位气瓶及灭菌锅安全, 其主要职责为:
(一)对所拥有的气瓶及灭菌锅负安全管理责任, 主要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气瓶及灭菌锅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建立健全气瓶及灭菌锅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 制度, 组织编写、修订本单位气瓶及灭菌锅安全操作规程、应急 预案, 落实各项安全规程的执行, 落实气瓶及灭菌锅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
(三)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有关气瓶及灭菌锅 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 增强安全意识, 组织气瓶及灭菌锅管理与操作人员按规定参加培训活动;
(四)做好气瓶及灭菌锅的购置论证、注册登记、验收、检验、报停、报废等相关工作,建立完备的安全技术资料档案。
(五)对本单位所用气瓶及灭菌锅的安全检查、检验及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 确保其安全运行;
(六)配合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做好气瓶及灭菌锅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章 气瓶及灭菌锅的购置、安装
第六条 气瓶及灭菌锅申购必须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申购审批手续, 所购置的灭菌锅、购置(租赁) 的气瓶, 必须符合国家 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证照齐全。境外制造的, 必须符合我国 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七条 气瓶、灭菌锅的安装、调试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 标准; 灭菌锅需取得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凡未固定 的气瓶、未取得使用登记证的灭菌锅,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第四章 气瓶及灭菌锅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根据气瓶及灭菌锅的使用状况, 落 实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负责整理、登记并妥善保管设备相 关文件和资料,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组织做好设备的安装、维护 保养和定期检测检验工作; 落实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确保气瓶及灭菌锅的管理与使用规范、安全。
第九条 气瓶及灭菌锅应建立气瓶及灭菌锅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
(一)气瓶及灭菌锅的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保修证、购置或租赁合同等文件;
(二)气瓶及灭菌锅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书、安全使用操作规程、紧急情况救援预案等;
(三)气瓶及灭菌锅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定期检查、检验和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四)气瓶及灭菌锅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以及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五)气瓶充装、灭菌锅的维护、维修等合同书及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应定期安排气瓶及灭菌锅管理与操作人 员参加相应的培训, 操作属于特种设备的压力容器应取得相应特 种设备操作资质方可进行操作; 气瓶、灭菌锅的使用场地显著位置必须张贴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应制定本实验室在用气瓶及灭菌锅的安 全操作规程, 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气瓶及灭菌锅, 并做好 使用、维护记录。气瓶及灭菌锅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 应立即停止使用, 故障排除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对气瓶及灭菌锅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气瓶、灭菌锅, 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气瓶充装、灭菌锅的维护、维修应选择有资质的 单位。签订合同后, 应将合同,充装、维修、维护保养相关安全 技术资料, 以及维保单位和维修人员资质证书等材料存入该气瓶及灭菌锅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四条 各单位禁止使用以下几种气瓶及灭菌锅:
(一)未经检验、未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气瓶及灭菌锅使用登记证的气瓶及灭菌锅;
(二) 已超过检验日期、已办理停用手续、已报废的气瓶及灭菌锅;
(三)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的气瓶及灭菌锅;
(四)发生故障而未排除的气瓶及灭菌锅;
(五)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气瓶及灭菌锅。
第十五条 学校依据相关规范不定期对各使用单位在用的气瓶及灭菌锅进行检查。
第五章 气瓶及灭菌锅的报废管理
第十六条 气瓶及灭菌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无维修价值, 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各二级单位应立即停用并向学校相关单位提出报废申请,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报废申请批准后, 各二级单位及时向政府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由具有回收资质的单位回收, 严禁擅自处理。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在用气瓶及灭菌锅一旦发生事故, 各二级单位应按本单位指定的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事故发生后, 各二级单位要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 门及时查明原因, 吸取教训, 消除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原因、经 验教训、处理结果要有书面记载并作为正式文件进入气瓶及灭菌锅技术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细则而造成事故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
重庆师范大学
2019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