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 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 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 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5 号)(2016 年 2 月 6 日修正版)、《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45 号) 以及公安部《易 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见国务 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列示; 本办法所指易制爆化学品的
具体分类和品种见公安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列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实验室教学、科研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部门职责
(一)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易制毒、 易制爆化学品的申报、购买、许可等手续;代表学校对易制毒、
易制爆化学品的使用, 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二)相关使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 是本单位易制爆化学 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易制毒、
易制爆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督促、检查本单位的相关安全工作,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各相关使用单位指定安全管理员,负责本实 验室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日常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各相关单位具体使用人,负责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工作。
(三)保卫处负责指导实验室安全工作, 协助使用方组织处理突发事件。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单位, 要定期与学校 签订安全责任书; 在本单位内部与安全管理员及各相关使用人签 订安全责任书, 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层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做 到责任到人。相关学院要结合实际情况, 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 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制定本单位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 相关使用单位要对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实行统一 管理, 加强安全教育, 落实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有关人员要严 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实验,保证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使用、暂存安全。
第三章 购买管理
第七条 办理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申报、购买等手续,须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指定的人员, 凭许可证件按公安部门的
有关规定集中办理。
第八条 相关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原则上每学期向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提出本学期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购买计划, 同时报保卫处备案, 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汇 总全校购买计划后统一按程序购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转让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进行实验时, 须由专人指导操作,做好相关台账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用量和用途),向负责该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员提交记录备案。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单位必须配备专用存放柜, 严格执行专人保管制度,严禁超量储存,并做好保管记录。
每学期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各二级单位需提交由行政主要负责 人签字并加盖鲜章的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使用备案表复印件, 同时提交至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及保卫处备案 ;若因未及时或未 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 , 导致后期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无法按时采购的,将追究相关单位负责。
第十条 如发现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丢失,使用人应保护好现场, 并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和保卫处, 并做好记录。保卫处协助使用单位报警, 并在警方到达前维持现场秩序。
第五章 废物处理
第十一条 对实验用剧毒化学品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排放处理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第十二条 对废弃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各使用单位不得 自行处置,其具体处置方式参照《重庆师范大学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对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容器不得随意丢弃或另作他用, 必须统一送交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 进、使用、转让、销售、储存、运输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对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触犯刑律的, 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条例以及相关使用单位 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 的,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事故责任人相应处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重庆师范大学
2019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