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 防止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护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和校园环境,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与职责、管理工作、教育与考核、教育与宣传、检查、整改与事故处理、附则等六个方面的内容。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的对象包括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质、腐蚀性物质等危险化学品和管制药品、仪 器设备、特种设备、放射源、实验废弃物、生物实验室、实验室环境和实验人员等。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到人”的方针。学校所有实验室、 实验用特种设备使用场所均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 分, 实行校、学院(处、中心实验室等, 以下简称各相关单位)、 实验室三级管理, 坚持“谁主管, 谁负责; 不尽责, 必追责”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实验室建设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宏观管理学校实验室 安全, 防止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 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学校实验室建设 与管理的政策措施, 协调、指导和监督相关部门单位解决学校实 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
第八条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监督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 主要职责为: 贯彻落实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政策法规;建立健 全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 负责学 校实验室安全监督, 组织实施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年度考核; 负责 督促各相关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 负责学校实验室有害实验废弃物的集中处置。
第九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配合做好实验室安全的有关工作,包括加强对实验房间的消防、通风等安全性审批, 加强实验室的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等。
第十条 各相关单位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相关 单位行政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责任人, 与学校签订“重庆师范大 学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目标责任书”,负责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管 理工作;各单位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1 名,协助做好本单位实验 室安全工作, 配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做好各项工作, 发挥好桥梁与纽带作用。
各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职责为:
1 .贯彻落实国家、重庆市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工作队伍、实验规范和应急预案,并报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备案;
3 .全面梳理和掌握本单位实验室情况,结合学校要求明确实验室安全职责与安全责任人,确保工作全覆盖;
4. 组织、管理、监督和协调本单位各实验室安全工作, 定 期对实验室进行技术安全检查与评估,及时排查并整改技术安全隐患;
5 .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
6.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规范管理实验室,规范处置实验废弃物,维护好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保护校园环境;
7. 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室管理员的安全工作年度考核;
8.处置实验室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安全工作由各单位结合本办法精神, 建立单位与实验室一级的责任体系, 明确各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不留管理真空和工作死角。
第十二条 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人员对自身和实验室均负有安全责任, 须遵守相关技术安全制度和规范, 通过相应技术 安全教育与考核; 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实验, 并配合做好 实验室安全工作; 学生导师对学生实验安全负有教育、监督和保护责任,应切实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各单位的年度考核指标, 并作为涉及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三章 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 包括: 进入实验室学 习、工作、施工等人员的安全准入,教学与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准入。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危险化学品指具有毒害、腐 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的化学品,各相关单位须按照《重庆师范大学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做好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五双”制度。
第十六条 生物实验室管理。涉及实验物品含能致人或动物 致病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验物品为动物的动物实验室、实验 物品涉及各类基因(基因操作) 的基因(基因工程) 实验室及其 它涉及生物进行生命本质与规律观察研究和探索的实验室均属于 生物实验室, 须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和要求规范建设实验室, 严格执行实验室准入制度, 严格技术安全运行与管理, 加强技术安全防护, 加强技术安全与实验规范教育, 规范处置实验废弃物,保护好环境。
第十七条 实验动物管理。从事与实验动物有关的各单位须 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备案, 相关实验活动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 续,坚持免疫检验, 严格实验动物的安全准入管理, 规范实验动物的购买、饲育、使用和处置全过程管理, 善待动物。
第十八条 实验危险废弃物管理。各相关管单位须按照《重 庆师范大学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加强实验废弃物管理。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学校危险废弃物的集中处置。
第十九条 气瓶及灭菌锅的管理。各相关单位须按照《重庆师范大学实验室气瓶及灭菌锅安全管理细则》加强管理, 并按照 《重庆师范大学实验室教学管理人员参加专项培训管理办法》加强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管理。仪器设备(含自制仪器) 的配置 和运行管理须符合技术安全要求,按需指定专人管理,及时维护 保养, 完善监测报警系统, 水、电、气(火) 的使用符合设备参 数要求, 严防安全事故发生。除常规措施外,各单位应根据仪器 设备的性质和实验实际配备相应的防护设备与器材, 实验室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其使用方法, 提高事故防范与处置能力。
第二十一条 实验环境管理。各实验室做到管理制度上墙、 实验规范上墙、安全标识上墙;特殊实验环境的实验室, 须在确 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实验, 涉及有毒、易燃易爆物和气瓶等的实 验, 须在安全前提下开展; 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时须将有害 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和实验用特种设备(灭菌锅等) 的安置, 列入工程计划一并设计、施工,坚持验收制度; 病原微生物实验 室建设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和相关单位审批和备案, 许可后才能建设。
第四章 教育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以提高师生员工自我保护和应 对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能力为目的, 防范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 实验室人员须通过各单位组织的技术安全教育考核, 在掌握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基本知识、操作技能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组织全校性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各单位是实验室安全教育的主体, 应结合学 科专业特点做好本单位技术安全教育工作, 抓好实验技术人员和 实验室管理人员的教育与考核,严把实验室准入关口, 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
第二十四条 进入实验室的学生须通过各单位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与考核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第五章 检查、整改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实验室须建立实验室安全与环 保检查制度, 并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组 织校级检查,各单位、实验室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工作, 并建立检 查记录档案。年底各单位将检查结果及有关问题、意见和建议等以书面形式报送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 应及时采取措施 整改和排除, 同时备案整改方案; 发现重大或无法自行解决的技 术安全隐患, 立即向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报告和提交整改建议, 并有效控制隐患;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组织专家组研究制定整改 方案, 重大事项报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实验室建设与管 理处按照整改方案协助和督促各单位按期完成整改, 并组织专家组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和验收。对不整改或不按整改方案整改的各单位、实验室, 由实验室 建设与管理处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则暂停使用,直至整改完成。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指因本办法第三章内容所引发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的事故或事件。除此以外的安全事故按照有关办法处置。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 各单位和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组织抢救、保护现场, 防止事故扩大, 并及时报 告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保卫处, 严禁瞒报、谎报;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会同保卫处根据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处置程序。
第二十九条 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当等工作失误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将对事故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 令第十届 7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十二届 9 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4 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2 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5 号)、《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91 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教育委员 会令第 20 号)、《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科技委令第 2 号)和《关于加强学校实验 室排污管理的通知》(教技 2005〔3〕号)等国家政策法规制定,若有修订内容, 以最新修订为准。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 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管理规定、应急预案(含应急措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其他安全工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校医院相关安全工作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师范大学
2022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