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师范大学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减少危废带来的安全隐患和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危险废弃物是指各级各类场所在进行教学、科研活动、生产生活等过程中产生的有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相关单位应加强教育,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不能随意掩埋、丢弃有毒、有害固废,不能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废液;应遵循减少废弃物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废弃物和无害化处置危险废弃物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部门职责
(一)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主要负责对学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监督、检查、协调,组织各实验室对危险废弃物集中处理工作;建立、完善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
( 二)后勤与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学校除教学科研场所内部以外(包括校内食堂、医院等)危险废弃物的监督、检查、协调,组织除教学科研场所外的相关单位对危险废弃物集中处理工作。
(三)保卫处负责协助处理因危废引起的校园综合治理事件。
第五条 各相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危险废弃物收集、贮存、转移及处理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认真完善本单位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及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明确责任,落实任务,严格管理。
第六条 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危险废弃物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并将危险废弃物专(兼)职管理人员信息按教学、科研单位报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备案,其余单位报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的原则进行备案。
第七条 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单位对进入各场所从事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各类活动的人员,应进行安全与环保相关知识的培训,使其充分认识到安全与环保的重要性及必要 性。
第八条 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单位要对产生的危险废弃物严格实行登记制度,建立处置档案。(包含:实验室名称、日期、废弃物类别、数量、主要成分、负责人等信息)。
第九条 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单位要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报告体系机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于违反规定的人员,学校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收集与存放
第十条 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所产生的危险废弃物的类别、特性准备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收集容器或装置,对本实验室所产生的危险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避免不相容性的废弃物混装、固液混装,严禁将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严禁直接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随意丢弃。
第十一条 盛装液体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内须保留足够的空间,确保容器口与液体表面之间不小于10 厘米的距离。
第十二条 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单位应在危险废弃物收集容器 或装置上张贴危险废弃物标签, 明显标示其中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分与性质。
第十三条 放射性废弃物和感染性废弃物的产生单位应根据要求将废弃物收集密封, 并予以屏蔽和隔离。
第十四条 各实验场所产生的过期化学试剂或空试剂瓶,应分别使用专用试剂包装箱进行包装暂存, 并加以标注。
第十五条 在学校没有统一收集处置之前,各相关单位、各实验室务必保管好实验室废弃物,按以下要求存放:
1.原则上要求各单位对危险废弃物进行集中存放管理,保障临时存放设施的安全条件,保持通风,远离火源,避免高温、日晒、雨淋,避免不相容性危险废弃物近距离存放;对确不具备集中存放条件的单位,由各单位负责将危险废弃物临时存放于房内合适位置,不得存放于楼道内。
2.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废弃物, 由各单位负责进行必要的预处理,使之稳定后方能进行一般存放;对剧毒类、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而不能进行预处理的危险废弃物,必须按规定单独存放,且严格实行专人、双锁式管理。
3.绝对禁止将相互能够发生化学反应甚至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废弃物存放在同一容器内。
第四章 危险废弃物处理
第十六条 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单位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气,应根据其特性、产生量以及环保要求制定并实施相应处理措施,确认其有害物质浓度达到或低于国家安全排放标准后才能直接排入大气。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危险废弃物提供或者委托给不具备危险废弃物处理资质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每学期应按要求将本单位实验室所产生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信息汇总后报送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按国家及环保职能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时安排处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原《重庆师范大学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重师发〔2019〕27 号)同时废止。
重庆师范大学
2021 年 9 月 22 日